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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学分制实施规则(试行)
2013-03-12 16:04  

(甘政院发[2002]204号)

为了主动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依法治国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我院教育教学改革,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水平,学院决定普通本科教育实行学分制。为保证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则。

一、学制与学期

本科标准学制为4年,实行3~6年的弹性学制。学生取得学籍后,在规定的3~6年学习年限内修业,可提前至3年毕业,也可延长至6年毕业,累计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年。具有学籍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8年。

每学年设两个学期,每学期20~21周,其中课堂教学时间一般为18周,考试时间为2周。各种教学活动具体时间由各专业教学计划确定。

二、课程设置和学分

本科专业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类。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包括专业选修课和通识选修课。

本科专业最低控制总学分为165±10学分。其中必修课不超过70%,选修课不少于30%。

具体课程设置原则、结构和相应的学分比例学院另行规定。

三、学分计算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课程学分一般按授课的周学时数确定,即原则上每学期每周完成1学时的课程教学任务,课程学分计为1学分。

学分的具体计算办法为:1、理论课程每学期每周1学时计1学分,必要时要根据该课程在专业教育中的作用大小及学生课前学习量大小酌情增减。

2、以理论教学为主,包含课内实验、实践等的课程,每学期每周理论课1学时计1学分,课内实验、实践等2学时计1学分,课程学分为两部分之和。

3、独立设置的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学分按周学时数加权计算,如实验课、体育课等加权0.5计算,即每学期每周2学时计1学分。

4、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如专业实习、专业见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除专业实习按每2周计1学分外,一般每周计1学分,可视具体情况酌情增减。

5、大学外语课程1~4级各为4学分。

6、形势与政策、生产劳动、军事训练、国防教育、社会实践等不计学分,但必须按规定完成,否则不准毕业。

7、凡授课时间不满1学期的课程,学分数可按下述公式折算:课程学分=周学时数×实际授课周数÷18。

8、学生符合规定的条件可获得奖励学分。

四、课程选修

学生修业期间,在导师指导下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安排学习进程,确定每学期的修读课程。学生选修课程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每学期修读课程的学分数不少于20学分,不超过30学分。

2、学生应首先修读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特别是专业核心课程;连惯性较强的课程应选先行课程,再选后续课程。

3、选课要在导师指导下进行,并经导师认可同意。

4、学生不得选修低于本专业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同类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

5、学生选修的课程经批准后,应按时参加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含上课、作业、实验、设计、课程见习等),方能参加期末考核。

6、累计修读学分未达到本专业规定最低控制学分数80%者,不得开展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工作。

具体选课程序和办法学院另行规定。

五、课程免修、免听、重修

1、免修

(1)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学习情况,申请免修某些专业课程。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在第一次选课开始前提出,填写本科学生课程免修申请表,并提交与该课程有关的读书笔记、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经课程所属教学单位安排任课教师审查认为已基本掌握该课程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并签字同意,学生所属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安排免修考核。

(2)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参加免修考核,可按下述办法处理:如果本学期正在开设该门课程,应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如本学期未开设该门课程,应由课程所属教学单位安排任课教师按该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单独命题,在期末考试时间进行免修考核。

(3)免修考核的成绩在70分(选修课相当于70分以上)以上者,可准予免修,学生可获得该课程应得的学分,记入成绩档案。免修课程需按规定交纳免修考务费。参加免修考核后未达到免修要求的学生,要在下学期开学2周内办理该课程的补选手续。

(4)公共必修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以及独立设置的实践类课程和包含实践、实验环节的课程不得免修。每学期免修课程不得超过6学分。

2、免听

(1)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学习情况,申请免听已选定的课程。申请课程免听的学生须在开课2周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查认为具备对该课程的自学能力并签字同意,学生所属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审核准予免听。

(2)在课程免听期间,学生必须按时向任课教师提交该课程的读书笔记、作业等,按时参加该课程的实验实践环节及各类考核。任课教师有权根据学生学习情况随时中止学生的课程免听。

(3)公共必修课程不得免听,每学期免听课程不得超过6学分。

3、重修

(1)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不提供补考。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必须重修,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可重修或另选。课程重修应办理选课手续:本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如下学期继续开设,可在下学期开学2周内办理补选,如隔一学期开设,可按正常选课办理。

(2)学生被取消考核资格、因休学或停学而未完成课程所有教学环节、修读课程因请假达到规定学时、某门课程旷考或考核违纪、作弊的,所涉课程都应按规定重修。

(3)学生可重修已考核及格的课程以获得更高的成绩。

(4)重修课程可按规定申请免听。

(5)重修课程应交纳重修费。

六、课程考核与学分绩点

1、各专业的必修课和学生所选的选修课均应严格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程均为考试课程;选修课程一般为考查课程。

课程成绩一般应根据平时成绩、期中考核成绩、期末考核成绩及理论考核成绩、实验实践成绩按一定比例计算,原则上期末考核成绩占70%,其余占30%。学院期末抽考课程的成绩按期末考试成绩计。具体考核管理学院另行规定。

2、除学年论文、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的成绩评定适用五级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A、B、C、D、E)记分外,其他各门课程的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

3、为了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采用课程学分绩点、学年平均课程学分绩点、累计平均课程学分绩点来区别学生学业的优劣。

每门课程的绩点根据该课程成绩按照下表对应确定:

百分制

100—90

89—80

79—70

69—60

59—0

绩 点

5.0—4.0

3.9—3.0

2.9—2.0

1.9—1.0

0

五级制

A或优

B或良

C或中

D或及格

E或不及格

绩 点

4.5

3.5

2.5

1.5

0

学年平均绩点按下述公式计算:

学年平均绩点=£学年所修课程学分×相应课程绩点/ 学年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例如:某学生一学年内修读6门课程,学分依次为4、4、3、3、2、2,成绩依次国96、93、88、84、B、C,则相应课程的绩点依次为4.6、4.3、3.8、3.4、3.5、2.5,该生的学年平均绩点为:

(4×4.6+4×4.3+3×3.8+3×3.4+2×3.5+2×2.5)÷(4+4+3+3+2+2)≈3.8

4、学生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修读某门课程,经考核及格后,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及相应的绩点。

5、课程考核不及格经重修后成绩及格的,该课程绩点按重修后实际成绩计算绩点;及格课程重修的,绩点就高计算。考核违纪、作弊、旷考及不交卷的,相应课程成绩计为0分或不及格(E),课程绩点记为0,并参与平均绩点的计算。

6、累计平均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学年平均绩点每学年计算一次。

七、导师制

1、各二级学院应为每个学生指派导师。导师由具有教学经验的中高级职称教师担任。导师应根据被指导学生的具体情况,指导学生以主修专业为主确定修业计划、修读课程等,对学生学习全面负责。导师的具体职责及待遇学院另行规定。

2、每名在籍学生按招生录取时所确定的二级学院及专业编入相应的行政班参加集体活动,每个行政班按学院规定配备政治辅导员,关心负责学生的思想、生活等,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3、导师应与政治辅导员协调配合,密切联系,共同关心学生成长。

八、辅修与攻读第二学士学位

每名在籍学生招生录取时确定的专业为主修专业。本科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可按学院规定辅修本科、专科(高职)专业或专业方向课程组,达到相关条件的,可颁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或其他证书。辅修本科专业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本科学生辅修与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学院另行规定。

九、毕业、提前的毕业与延长修业

1、毕业

本科学生在标准学制四年期间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控制学分数,并符合学院规定的其他毕业条件,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准予毕业。

2、提前毕业

学生提前达到毕业条件,须在第三年3月底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主管院长签注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并经学院批准后,可准予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在校修读时间不得少于3年。

3、延长修业

(1)学生修业满4年(不含休学时间)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未获得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控制学分数者(按规定应当退学的除外)。

主修专业达到毕业条件,需辅修或攻读第二学士学位且已获得50%以上(含)辅修专业的最低控制学分者。

(2)学生办理延长修业,须在标准学制修业年限届满当年的3月底前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核同意并经学院批准后,准予延长修业年限,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3)学生因4年内未获得最低控制学分数而申请延长修业的,延长修业期间均按照当年专业收费标准向学院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延长修业期间重修课程不再缴纳重修费。不按时缴纳规定费用者,取消延长修业资格,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作肄业或结业处理。

(4)学生因辅修或攻读第二学位而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除按学分缴纳学习费用外,还须按当年标准向学院缴纳住宿费。

(5)延长修业的学生保留学籍,编入适当的班级参加学习和集体活动等。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延长修业学生的管理,关心他们的学习状况,使其按时毕业。

十、学分成本的计算

1、本科学生超过标准学制年均控制最低学分数取得学分以及非正常取得学分(如重修、重考等)均应按取得的学分数另行收取费用。

2、学分成本(象征性成本)的计算方法如下:

3、对超选学分、辅修、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取得的学分应减按学分成本的60%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学院另行规定。

十一、附则

1、本规则自2002级普通本科学生起开始执行。

2、本规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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