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的教学工作,表彰和奖励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激励我校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甘肃省教学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主要包括:
1、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与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实习基地建设、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开展评估,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 教学成果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成果完成人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2、成果完成人必须是在我校工作两年(含两年)以上的正式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则必须是在职期间完成的教学成果;
3、集体申报成果,主要完成人不应超过五人。对于跨校合作的成果,只受理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
4、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必须是直接参加了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了主要贡献;
5、成果必须是完成人近四年内所取得的,并经过两年(含两年)以上实践,表明该成果的确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产生显著的效果和效益,值得推广;
实践检验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6、成果必须是过去未参加过教学成果评奖的成果,过去已参与评选但以后又确有新的突破性发展的成果,若需申报,则应加以详细说明。
第四条 成果的主要材料包括:反映成果且已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指导教学实践效果显著的工作总结以及有关的资料。实物性成果应提交说明书、实验报告及鉴定书;教学成果如为教材,还须提交样书。
第五条 在同等条件下,对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及中青年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应优先考虑。
第六条 成果的申报程序:
1、校级教学成果每两年评选一次。申报时间为评选当年的9月份;
2、校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各等级的数额根据当年申报的实际情况确定;
3、申报成果必须填写“甘肃政法学院教学成果奖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主要材料。
第七条 成果的评审程序:
1、申请人通过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二级学院接到教学成果申请人申请后组织专家初评、打分,并排列初评名次,经院长(主任)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后,由各单位汇总向学校推荐,交教务处教研科;
2、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及其材料进行认真审阅,根据教学成果评议规则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校级教学成果奖,并确定评选等级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3、奖励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张榜公布十五天,接受全校教职工评议;
4、凡对获奖成果有异议(包括其科学性、合理性、权属性等),须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务处提出,并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
5、在异议期间内,校教学工作委员会需对有异议的成果进行复议;异议期后,正式发文公布。
第八条 对获奖成果,学校发给主要完成人证书和奖金,奖金发放数额执行学校有关规定。
第九条 获奖成果应当记入主要完成人的业务考核档案,作为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所在二级学院或部门负责调查核实;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撤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获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的项目,按《甘肃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审推荐参加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